比84消毒液贵四倍 易分解的次氯酸值吗?******
“新年好!给你寄了N95口罩、抗原和连花清瘟,以作备用。愿冬天尽快过去,春天早日到来!”刚刚过去的元旦,不少市民纷纷晒出自己今年收到的“新年礼物”。记者注意到,当前口罩、抗原等防疫物资以及感冒药,正成为节日送礼的佳品。
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随着防疫物资产能的逐步提升,目前抗原、N95口罩等产品供货逐渐充足;许多中间商甚至开始在社交平台低价甩卖此前囤多的抗原产品;作为家用消毒的次氯酸消毒液也“火”出了圈,但其价格却高出普通84消毒液几倍。
口罩、抗原、药品、血氧仪成热销年货年礼
“适逢年底需要拜访公司的大客户,考虑到现在送健康是最好的礼物,因此最近我们紧急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抗原以及藿香正气水、布洛芬和连花清瘟胶囊等药品”,有金融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他们为客户准备的年底礼物同往年不同,变成了药和防疫用品,“收到货的客户都感慨,现在这些才是硬通货”。
当前,随着越来越多市民关注到“沉默型缺氧”的问题,除了药品和口罩,血氧仪、呼吸机等医疗器械也成为“香饽饽”。
近日,在广州上班的白领朱女士就在准备寄回家的年货中添了两份血氧仪,“听说了一些病例是因为就诊不及时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所以我还是给家里的老人家买了血氧仪”。据朱女士介绍,她购买血氧仪的过程并不顺利,“上周我在很多电商平台上搜索,基本上销量排名比较好的血氧仪都开启了预售模式,或者显示缺货”,最后她在一家销量排名前十的线上门店咨询客服,了解到可以48小时内发货就购买了。“但下单后两三天都没有发货,而且我去问客服,对方也没有回复,所以我就退货了。”
记者了解到,最后朱女士在朋友介绍的医疗器械供应商下单了两个血氧仪,“因为对方说两个起发,我就多买了一个送亲戚”,而该供应商也表示当前血氧仪产品很紧俏,“手上只有大概500台现货,而且大部分都被医院采购了”。
抗原试剂已有50款产品获国家药监局批准
“目前店内抗原、血氧仪都充足。”近日,记者走访多家线下药店发现,与此前缺货的状态不同,店内包括抗原、N95口罩、血氧仪等在内的防疫物资供应量增大,有的药店甚至将N95口罩、抗原检测试剂摆在门口或柜台显眼处,并打出甩卖价格。
记者在金沙洲某社区药店看到,一款奥德中科的抗原试剂检测盒打出的售价为147.5元/25人份,另一款乐普诊断的抗原试剂检测盒售价59元/10人份,两款产品折合1人份价格都降低至5.9元。另一家药店柜台前堆了许多抗原检测试剂产品,单个抗原售价7元;旁边的N95口罩5元/个,店员表示,买两盒单价可以低至4元/个。
“血氧仪到货了,有需要的快来购买”。值得注意的是,上周遭到疯抢一度处于“缺货”状态的血氧仪在线下同样也有了现货。记者走访时注意到,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不同药店到货品牌不一,价格在199元、215元左右。
“出25支抗原,4元/支,邮费自理,定位广州”“北京热景生物工厂直供抗原,单支单盒,现货,支持视频验货……京津冀可直接拉上门,单价7元,量大从优”……记者注意到,当前线上平台的转让、收购情况更加活跃。
浏览微博“抗原超话”发现,当前不少中间商开始转让手中囤积的抗原、温度计等产品;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前来收购抗原的人。某位来自福建的网友发博称:“在线收抗原,一个七八元都能接受,离我比较近的,马上能发货最好!”下方评论有不少来自深圳、山东、广州、温州以及福建的网友留言表示自己有货,可发顺丰。
抗原检测试剂产品的审批速度也在加快。记者从国家药监局官网了解到,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药监局审查,批准了安徽深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已批准50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
记者留意到,抗原检测概念板块在半个月前开始“降温”,股价出现连续下跌。东方财富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0日,A股抗原检测板块下跌0.97%,有40只个股出现下跌,距离此前2022年12月12日高点,板块整体下跌近20%。
次氯酸消毒液火了?
宣称是一种新型消毒水 杀菌广灭杀率高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一款号称“可杀新冠”“瞄准有害病菌,有效杀菌率≥99.99%”的次氯酸消毒液正在线上热销。该产品宣称,次氯酸分子水溶液,是一种新型消毒水,其特点是杀菌广,灭杀率高,具有“安全无毒”“无残留”的特点,安全性高环保性好。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发现,该产品主要成分为次氯酸(Hclo),含氯浓度在80-120mg/L,无气味,可用于肌肤、环境、宠物快速消毒。
和84消毒液、酒精相比,次氯酸消毒液有什么区别?“区别于传统消毒液原理,能够在30秒内消灭99.99%以上的细菌、病毒、致病微生物。”该店铺客服告诉记者,84消毒的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钠,有刺激性气味且味道持久;次氯酸消毒的主要成分是次氯酸,安全无毒,作用后还原成水,不会残留。
记者走访多家药店和超市,并未看到有销售次氯酸消毒液产品。某超市一款600g的84消毒液售价为6.9元,“这款84消毒液现在有优惠,比平时便宜了2元。”超市服务员表示。
从零售价格来看,次氯酸消毒液与84消毒液单价最多相差近4倍。例如,某品牌一款2L的次氯酸消毒液售价78.8元,券后价72.8元,折合36.4元/L;另一品牌次氯酸消毒液2.5L售价49.8元,折合约20元/L。而一款5L的84消毒液售价59元,券后仅49元,折合9.8元/L。
据了解,次氯酸消毒液主要成分是次氯酸,其本身具有弱酸性、强氧化性、不稳定性,为无色有氯味的液体。次氯酸只能以溶于水的稀溶液形式存在,在光照条件下易发生分解。因次氯酸的不稳定性,其运输、储存较为困难,作用时间也较短。
而84消毒液的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钠,溶液呈碱性,pH通常大于10,有效氯含量通常5%左右,有腐蚀性、刺激性和漂白性,不能直接使用,需要兑水稀释后才能使用。(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许晓芳)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